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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玲起诉医疗美容公司 捍卫了自己的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8-04-13 10:00:40 来源:权美网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某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某玲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某玲的肖像

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某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许鹏飞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玲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同时,法院提醒广大公民,国家对公民肖像权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一旦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标签: 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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